立法院今(4)日三讀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包含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等,間接投資民營廣電事業的持股規範,將從原先「完全不得持股」,放寬為持股上限不得超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