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周一(6/29)裁定,警方透過地理圍欄搜索令(Geofence Warrant)向Google調取特定時間及地點範圍內的手機位置資料,屬於《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稱的「搜索」(Search),須受憲法隱私保障規範。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首次將地理圍欄搜索令納入第四修正案的搜索範圍,也使這類搜索令日後須接受更完整的憲法審查;至於法院將如何認定其適用範圍、時間長度及相當理由,仍有待後續判例進一步釐清。
本案源於2019年維吉尼亞州Midlothian一宗信用合作社搶案。警方當時沒有嫌犯,只知道歹徒疑似持手機接近現場,因此向法院申請地理圍欄搜索令,要求Google提供案發前後、信用合作社150公尺範圍內的手機位置資料。
Google先提供案發前後各30分鐘、位於現場150公尺範圍內的19個匿名帳號;警方再要求其中9個帳號案發前後各1小時的位置紀錄;接著才要求Google揭露3名使用者姓名與電話,其中之一為Okello Chatrie,並據此搜索其住處,查獲贓款、槍枝及搶劫紙條。
Chatrie雖然認罪,但主張警方利用地理圍欄搜索令取得位置資料違反第四修正案,要求排除相關證據。地方法院認為該搜索令違反第四修正案,但因警方是依據法院核發的搜索令執行,適用「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仍允許檢方使用相關證據。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Chatrie自願讓Google蒐集位置資料,因此警方調取這些資料不構成第四修正案所稱的「搜索」。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的「搜索」(search),是指政府侵入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或財產利益以取得資訊,因此通常須有法官核發搜索令,並具備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及明確搜索範圍。
最高法院此次推翻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見解,認定警方調取Google位置資料屬於第四修正案的搜索,並將案件發回第四巡迴上訴法院,重新審查該搜索令是否符合相當理由及特定性等憲法要求。
撰寫多數意見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Elena Kagan認為,個人對手機位置紀錄仍享有合理隱私期待,即使警方只是向第三方科技公司要求提供短時間的位置資料,也侵害第四修正案保障的隱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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