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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7/13)日審查「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外界關心修法可能為Starlink等低軌衛星業者進入臺灣市場鋪路。對此,台灣通訊學會發出聲明指出,支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提升國家通訊韌性,但修法若只是放寬外資持股及負責人資格限制,卻未同步建立對境外衛星業者的監理制度,恐在市場開放與公共責任間形成治理缺口。

目前「電信管理法 」第36條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為了放寬低軌衛星業者進入臺灣市場,立委提出6個修正草案版本,希望對於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相關限制。

台灣通訊學會指出,近年地緣政治風險升高,加上俄烏戰爭顯示衛星通訊可在地面網路受損時提供重要備援能力,而臺灣國際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因此有必要建構海纜、微波及衛星等多元備援架構,加速導入非地面網路(NTN),提升國家數位韌性。

不過,學會認為,政策討論不應聚焦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原則。若僅是調整外資持股與董事長資格,卻未同步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在地營運、資料治理、通訊監察、資安、防詐及退場機制等配套,將增加長期治理風險。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表示,臺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及法律責任,都必須納入在地可監理、可執行的體系。「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並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

可參考日本模式,要求在臺建立實質營運能力

針對未來制度設計,學會建議可參考日本模式。日本的KDDI、NTT DOCOMO及SoftBank皆已與Starlink合作推出手機直連衛星服務,將衛星能力納入既有電信服務及公共安全體系。

因此台灣通訊學會建議,國際衛星業者進入臺灣市場時,原則上應在臺設立具實質營運與履責能力的法人;若提供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臺灣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應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同時,也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有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並承擔用戶服務、緊急通信、個資保護、資安、防詐及司法協力等責任。

學會也呼籲主管機關建立透明且可驗證的審查制度,針對業者控制權、供應鏈安全、資料流向、服務持續性及消費者保障訂定審查條件,並保留附加負擔、限期改善、停止服務及撤銷許可等必要監理機制。

學會也強調,調整外資持股與負責人資格限制前,應完整檢視國家安全、監理執行及公共利益等配套措施,透過完善制度讓低軌衛星成為我國通訊韌性的關鍵備援,同時維持政府對跨境衛星服務的監理與介入能力。

現有衛星服務多採合作模式,修法瞄準業者直接進入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內已有低軌及多軌衛星服務布局,但主要是由本地電信業者與國際衛星業者合作,將衛星能力納入既有通信服務體系。例如國內電信業者已導入OneWeb低軌衛星及SES中軌衛星等服務,作為地面網路之外的通信備援方案。

在現有的模式下,國際衛星業者主要提供衛星網路、頻寬或衛星系統能力,本地電信業者負責本地服務整合、用戶管理及對主管機關承擔電信服務相關責任。

這次「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多項修正草案則是希望針對「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業者」新增例外機制,經主管機關考量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核准後,可不受原本的限制。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現有OneWeb、SES等服務主要是「衛星業者提供能力、臺灣電信業者負責服務落地」;而第36條修正草案目的是是否讓具高度國際化股權結構的衛星通信業者,得以直接參與臺灣電信市場,因此引起電信產業、學會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