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列6類公司「實際負責人」 性騷員工最重可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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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8)日公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列公司董事、持股比例達20%者、代表人配偶等6類「實際負責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時,須負與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被害人則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經認定性騷擾成立,最高可對實際負責人開罰100萬元。
勞動部昨(8)日公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列公司董事、持股比例達20%者、代表人配偶等6類「實際負責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時,須負與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被害人則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經認定性騷擾成立,最高可對實際負責人開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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