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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費徵收制度於2025年正式上路,首波納管的徵收對象涵蓋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如鋼鐵、水泥、半導體、化學材料等)中,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₂e以上的事業,今年5月共計240家企業、461家工廠已完成首次碳費繳納。

為讓制度推動更順利,同時因應明年碳費徵收,企業可能因為排放量達到門檻而首次被納入徵收對象,環境部近期修正「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為首次納管事業提供碳費繳納的準備期。

在修正之前,依規定,企業首次達標的當年,就必須依前一年的排放量來申報繳納碳費。

而依據修正內容,未來若有企業原本未屬於碳費徵收對象,但經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後,首次符合2.5萬公噸CO₂e以上徵收門檻,將不會立即開始繳納碳費,而是先完成相關盤查作業,建立完整排放基線,再從次年度起適用碳費申報及繳納義務,這項修正提供首次被納管的碳費徵收企業一個緩衝準備的時間。

環境部指出,這項調整主要考量首次納管企業需要時間完成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及自主減量計畫規劃,讓企業能依據正確排放基準提出減量措施,而非因制度銜接不足影響減量規劃。

非新增徵收範圍,2.5萬噸門檻並未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環境部強調,這次的修法並非擴大碳費徵收範圍,也沒有調整2.5萬公噸CO₂e的納管門檻。

所謂「首次納管事業」,指的是原本不屬於碳費徵收對象的企業,例如過去排放量低於2.5萬公噸CO₂e,但因產能增加、製程變化或其他因素,經盤查後首次達到徵收標準的事業。

換言之,這項緩衝機制主要適用於「第一次跨入碳費制度」的企業,並非明年政府將擴大納管對象。

排放量在納管門檻波動,不等同首次納管

對於部分企業排放量可能在2.5萬公噸CO₂e附近上下變化,例如今年排放量超過門檻,但是在隔年排放量下降,後續又再超過門檻的情況。環境部補充說明,這類情況不屬於首次納管事業。

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因排放量短期波動,每次重新跨越2.5萬公噸門檻時,都可重新取得一次緩衝期。

這次修正的目的,是協助真正第一次進入碳費制度的企業完成盤查、建立排放基線與減量規劃,並非提供既有納管企業延後繳費的機制。

修法同步處理先期減量額度與避免重複優惠

除首次納管機制外,環境部也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處理先期專案減量額度銜接問題。

環境部表示,先期專案額度仍維持既有管理架構,包括三年使用期限、扣除上限,以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額度扣除碳費之比例限制,並未改變碳費制度鼓勵實質減量的方向。

此外,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已獲政府補助的減量措施,其減量效益原則上不得再列入自主減量計畫超額減量效益核定,以避免同一減量成果重複取得優惠。

環境部指出,本次修法是在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及產業執行需求間取得平衡,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與「減量為核心」的政策方向。

未來納管事業仍須依法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減量目標;若未達標,則依一般費率計算並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