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8月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在今天(8/24)表示,此次共增修15條條文,修法聚焦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強化企業能源供應韌性、提升地方政府節能稽查能力及提高違規罰則。其中,新增要求新設或增設達一定容量的能源大用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被視為這次修法最受關注的內容。
這次修法中提出的「Bring Your Own Power」(自帶電力」概念,為目前國際上針對AI資料中心興起的趨勢,在立法院審議之前,行政院今年5月通過的修法草案時即已納入。當時行政院將修法定位為因應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推動深度節能,希望透過法制強化企業自主節能責任,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電網韌性。
在行政院的原始版本中,凡契約容量達一定門檻的能源用戶,應在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公共電網依賴,同時減少輸配線路損耗。
不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考量產業界反映同時設置兩項設備過於僵化,且既有廠區可能受限於空間與成本,因此修正為僅適用新設或增設達規定容量的能源大用戶,且設備改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擇一設置,增加企業規畫彈性。
降低自備發電、儲能設備的影響
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三讀版本中,針對能源大戶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的規範,與行政院5月提出的修法草案相比,立法院審議後做出兩項調整。
首先,在適用對象上,原草案規劃針對達一定契約容量以上的能源用戶要求設置設備,三讀版本則限縮為「新設或增設」且達規定容量的能源大用戶,避免影響既有用戶。其次,在設備要求上,原草案要求能源大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三讀通過版本調整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讓企業可依自身用電需求、場域條件及能源規畫,選擇適合的韌性供電方案。
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的背景之一,是AI資料中心、半導體及電子產業持續擴建,帶動大型用電需求快速成長。參考國外大型企業自備電力的做法,希望透過要求能源大用戶建置自有電源或儲能系統,提高企業能源自主供應能力,降低對公共電網負荷與依賴,進一步提升整體供電韌性。
除了能源大戶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外,修法也要求能源供應業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供各界掌握區域及產業能源使用情形;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節能稽查,同時提高部分違規罰鍰上限,並新增公布違規業者名稱及違規事由等規定,以提升節能管理成效。
經濟部表示,後續包括適用契約容量門檻、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的設置容量、完成期限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待完成子法訂定後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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