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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公布《AI法案》第50條透明義務最終指南,相關規定將自8月2日起適用。指南進一步界定AI系統提供者與部署者的責任,涵蓋聊天機器人、AI代理、生成式AI內容、深偽(Deepfake)、情緒辨識及生物特徵分類等應用,供主管機關與業者作為執法及法規遵循參考。

提供者若設計直接與自然人互動的AI系統,包括聊天機器人、AI代理與虛擬人物,原則上須在首次互動開始時,清楚告知使用者正在與AI互動。只有一般人在當時情境下已能明確辨識對象為AI,才可免除告知,而純粹在背景運作或只進行機器間通訊的系統,則不在此項義務範圍。

生成式AI系統提供者也須為AI生成或修改的文字、聲音、圖片及影片加入有效、可互通、穩健且可靠的機器可讀標記,讓其他系統得以辨識內容是否由AI生成或修改。短序列的數字、符號或字母、原始碼、僅供機器間傳輸及自動處理的輸出,以及封閉式工業或產品開發環境中的非最終內容,可排除適用。若AI系統只提供一般編輯輔助,或未實質改變部署者提供的輸入資料及其語意,也不必加入標記。

部署者的責任則著重於內容發布及實際使用情境,發布深偽內容時,最晚須在閱聽者首次接觸內容時,以可看見或聽見的方式揭露,不能只依賴檔案內嵌的機器可讀標記。使用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系統時,也須通知受影響者。

若業者以生成式AI製作涉及政治、公共行政、司法、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金融、科學或文化等公共利益議題的文字,並以向公眾提供資訊為目的對外發布,原則上須清楚標示。只有內容經具相關知識者進行實質人工審查,或由有權核准、修改或否決內容的編輯單位實際控管,且有自然人或法人對發布內容負最終編輯責任時,才可免除標示,僅進行拼字、文法或格式檢查,不符合豁免條件。

歐盟執委會說明,境外提供者只要其AI系統輸出在歐盟使用,也可能受到《AI法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