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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網路韌性法》(Cyber Resilience Act,CRA)將於2027年12月11日全面適用,對產品銷往歐洲的臺灣業者而言,如何因應CRA已成為迫切課題。目前正申請成為CRA公告機構(NB)的西班牙業者Applus+ Laboratories,近日在臺說明CRA在歐洲的最新進展與第一線觀察。

距CRA全面適用僅剩約15個月,Applus+ Laboratories資安事業處總監José Ruiz Gualda提醒,即使相關配套仍在成形,臺灣企業也應及早行動,不要等到制度全部到位後才開始準備。今年初與該公司建立合作關係、最近成為其認可實驗室的安合規律檢驗公司(Secure Vectors Surveillance),也從臺灣業者實務角度補充CRA合規前期準備重點,並強調企業須留意法規全面適用前可能出現的驗證量能瓶頸。

協調標準與NB體系仍在建置,企業不能等制度到位才準備

關於CRA相關配套措施的最新進展,José Ruiz Gualda指出,目前CRA仍有兩項關鍵工作持續推進,一是相關協調標準(Harmonised Standards)的制定,二是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NB)第三方符合性評估體系的建立。

以CRA協調標準的制定進度而言,José Ruiz Gualda表示,他日前才收到標準相關會議因意見過多而延期的通知,因此第一批相關技術標準的完成時間可能落到11月。目前歐盟正同時推進約40項CRA相關標準,工作量相當龐大。

他也直言,歐洲的標準制定程序相當複雜。CRA相關標準由CEN、CENELEC、ETSI等歐洲標準化組織分工推進,過程中還涉及產業參與及各國投票。即使標準完成制定並發布,也不代表已取得歐盟協調標準地位,後續仍須經過歐盟執委會相關程序。他甚至認為,部分產品別標準能否在2027年年中前完全底定,目前仍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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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仍在推進中的關鍵配套,就是負責第三方符合性評估的公告機構(NB)體系。目前CRA公告機構的認可與通知程序仍在進行中,預期產業首批CRA公告機構(NB)最快於今年底陸續就緒。

儘管相關制度仍在成形,José Ruiz Gualda提醒,企業現在就要採取行動。若在合規檢視後,企業發現產品需要修改設計,單就工程調整本身,可能耗費相當長的時間;若在法規全面適用前,企業才發現產品需要公告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屆時CRA公告機構(NB)因案件大量湧入,而可能造成企業被迫排隊等待,而延誤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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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定產品分類,Applus+估約9成產品可採自我評估

至於該從哪裡著手?José Ruiz Gualda建議,產品分類是第一道關卡。企業現階段首先應確認產品在CRA下的分類,釐清究竟屬於Default、Important Class I、Important Class II或Critical,因為不同分類將直接影響後續可採取的符合性評估方式。

他進一步說明,CRA並非所有產品都採同一套符合性評估方式。依據CRA Article 32與Annex VIII規定,不同產品分類適用的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路徑也有所不同。其中,Module A由製造商自行進行內部控制與符合性評估;若需要第三方介入,則可採Module B+C,由公告機構先進行EU型式檢驗,再由製造商確保量產產品持續符合核准型式;或採Module H,由公告機構評估並持續監督企業的品質管理系統。

José Ruiz Gualda指出,在這套架構下,依據Applus+的估計,納入CRA規範的產品中,約90%屬於Default類別,通常可採Module A自我評估,無須第三方驗證。

但他也特別提醒,可以自我評估,不代表CRA合規就很簡單。即使是Default產品,企業仍須自行確認產品是否符合CRA要求;若企業本身缺乏資安或產品認證經驗,光是第一次建立完整的風險評估,就可能面臨不小挑戰。

此外,在分類上,不應因產品包含某個Important或Critical元件,就直接把整項產品歸入相同類別,關鍵仍在產品的核心功能(core functionality)。企業可從產品預期用途、實際使用情境、使用說明書、技術文件,以及行銷與銷售資料等資訊,判斷產品真正的核心功能,再與CRA的產品分類項目進行比對。

完成分類後,下一步是資安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所有產品都必須執行的程序,企業應依產品預期用途、運作環境、需保護的關鍵資產及生命週期,判斷哪些CRA基本資安要求適用;若判定某項要求不適用,也必須留下合理說明與判斷依據。

技術文件也應同步準備,包括產品與設計資訊、開發與生產流程、漏洞處理、風險評估、測試報告及採用標準等,並建立各項要求與佐證資料之間的可追溯關係。

至於CRA協調標準尚未齊備的問題,他建議企業不必因此停下來等待。現階段仍可先參考EN 18031、FITCEM、SESIP、IEC 62443、PCI等既有標準,再以CRA Annex I(附錄一)所列的基本資安要求(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為基準進行落差分析,並盡量善用既有測試與驗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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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評估量能恐成瓶頸,企業應提早盤點資產並善用既有方法與驗證成果

針對CRA後續可能面臨的第三方評估量能問題,安合規律檢驗執行長黃廷弘補充,據其估計,CRA影響全歐洲販售中與新上市的數位產品約達2,000萬件,約1成屬Important與Critical類型產品,須經公告機構(NB)進行第三方符合性評估,沒有自我宣告的選項;其餘約9成為Default類型產品,可採自我宣告,而Important Class I則須在適用的協調標準到位且完整符合的前提下,才能自我宣告。

他藉此突顯第三方評估需求的龐大規模,並提醒多數協調標準仍在草案階段,公告機構(NB)與實驗室量能也有限,若大量產品集中在法規全面適用前的最後幾個月送驗、進行評估,公告機構與實驗室的驗證量能恐成為瓶頸,必須及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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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廷弘同樣呼籲臺灣企業及早行動,並提出幾項現階段即可著手的準備方向。例如,在風險評估方法上,黃廷弘指出,CRA並未強制指定單一方法,企業可參考仍在草案階段的prEN 40000-1-2,從產品情境、風險接受準則、風險評估到風險處理,作為建立風險管理流程的參考。他也以刷卡機為例說明,CRA下的產品邊界未必只是一臺實體設備。現代支付終端可能同時涉及終端上的應用程式與後端系統,企業必須先釐清哪些元件與服務屬於同一產品範圍。

至於資產盤點,企業也不一定需要完全從零開始。黃廷弘指出,既有ISO/IEC 27001資產管理架構可作為基礎,再補上CRA所需的產品邊界、SBOM與版本管理、支援生命週期,以及介接與相依關係等資訊。若已有依EN 18031建立的產品資安測試或驗證成果,也可利用既有資產盤點、風險分析與測試資料,再依CRA要求重新對應並補足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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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合規律檢驗副總經理吳玉婷則將企業現階段的準備工作,歸納為三個重點:(一)產品分類是起點,企業應先確認產品屬於Default、Important Class I、Important Class II或Critical,並界定產品邊界與製造商責任,才能確認合規路徑;(二)釐清Module A、Module B+C與Module H等不同符合性評估方式的差異;(三)不要等到2027年才開始,而應現在就著手準備風險評估、測試、佐證資料與相關流程。若企業對產品分類或評估路徑仍不確定,她認為也可在前期透過外部專業意見先行釐清。

她強調,產品分類不是終點,而是決定後續符合性評估路徑的起點;愈早完成前期準備,日後正式符合性評估時,就愈能降低重複作業與修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