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與環境部今天(9/23)共同宣布調整上市櫃公司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相關規定,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參考歐盟及亞洲近期簡化永續揭露要求的趨勢,改採較符合企業準備程度的分層推動方式。此次的調整,強制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上市櫃公司,將由原規劃約1,970家縮減至約560家,主要鎖定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以及受環境部納管、需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的企業。
金管會表示,雖然強制適用的家數降低,但納入企業的市值仍占全體上市櫃公司逾87%,涵蓋資本市場主要企業。這次調整並非降低永續揭露要求,而是重新安排接軌順序,先協助大型企業建立符合國際準則的永續資訊揭露能力,再逐步推動其他企業提升相關能力。
因應國際簡化趨勢,調整國內永續揭露接軌節奏
國內在2023年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原規劃上市櫃公司依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導入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第一、二階段的大型上市櫃公司已依原定時程推進,第三階段則因企業數量較多、資源相對有限,因此重新檢視適用方式。
此次調整主要受到國際永續揭露政策變化影響。金管會指出,歐盟2026年實施Omnibus I指令後,大幅縮減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的適用範圍,強制適用企業數由約5萬家降至約5,000家,並減少部分強制揭露資料點;另方面,日、韓、澳等鄰近市場也採取依企業規模分階段推動方式。
金管會透過IFRS永續揭露準則認可諮詢小組進行調查時也發現,企業普遍反映氣候以外永續資訊判斷困難,且供應鏈資料取得不易,尤其範疇三(Scope 3)溫室氣體排放涉及價值鏈上下游資料蒐集,對資源有限企業形成較大挑戰。
強制適用對象改為560家,小型企業維持氣候基本揭露
依照這次的修正,IFRS永續揭露準則強制適用範圍調整為,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但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的排放源上市櫃公司。
金管會估計,符合條件企業約560家,其中535家為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企業,約25家為環境部所列管的企業。
至於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上市櫃公司,雖不強制完整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但仍須揭露氣候相關基本資訊,包括氣候治理、氣候風險管理,以及溫室氣體範疇一與範疇二排放資訊。
金管會未來將提供簡易揭露範例,並透過ESG評鑑加分等方式,以鼓勵小型上市櫃公司自願接軌永續準則。
延後非氣候永續資訊與Scope 3要求,減輕企業資料蒐集壓力
除了調整適用範圍,金管會也同步調整第三階段企業揭露內容。
原規定第三階段企業於接軌第二年起,需依IFRS S1準備氣候以外永續資訊,在這次調整之後,企業前2年僅需揭露氣候相關資訊,第3年起才需逐步納入其他永續議題。
原規劃第三階段企業自120年度開始盤查Scope 3溫室氣體排放,並於後續年度揭露相關資訊,將改為企業自願揭露。
金管會表示,Scope 3涉及供應鏈上下游排放資料,資料取得難度較高,目前日本、新加坡、香港、韓國等市場也未強制要求規模較小的上市櫃公司揭露,因而暫採自願方式。
不過,Scope 3要求延後並不代表企業無須建立供應鏈碳管理能力。金管會後續將與環境部合作,優化產品碳足跡係數資料庫,以降低企業取得價值鏈排放資料的成本。
調整確信與申報期限,降低制度導入負擔
在確信要求方面,第二、第三階段公司原需就母公司個體溫室氣體範疇一、範疇二排放資訊取得第三方確信,這次因未來永續揭露將以合併集團資訊為主要揭露對象,因此取消母公司個體層級確信要求。
此外,上市櫃公司在接軌前2年過渡期間,若永續專章無法與財務報告同步於3月底申報,可延後到年報申報期限,即股東會前14日完成申報,以減輕企業調整作業流程與人力配置壓力。
金管會表示,此次的調整措施將同步修正「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及政策藍圖」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並預計年底前修正年報準則及相關規定。未來也將持續觀察國際趨勢、國內企業準備情況與揭露品質,2030年再次檢討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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